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聲請人 劉張月英 即慶山精工廠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及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各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