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812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勇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清勇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陳清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1.03│100.09.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039號│毒偵字第36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02│││事實審││694號│號│││├────┼────────┼────────┼────────┤││判決│101.01.31│101.06.14││││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判決││694號│745號│││├────┼────────┼────────┼────────┤││判決│101.02.29│101.06.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81號(已│執字第8124號(尚││││執行完畢)│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