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債權人王 伍綉玉 即伍綉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政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債權人有更改姓名,故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請提出債務人阮政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