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順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占用面積148.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00元=133,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