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順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表:

占用面積148.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00元=133,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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