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嘉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再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1月、11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3號緩刑,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上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26號裁定撤銷緩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0年度易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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