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原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原上字第2號上訴人 賴文德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高雄市政府桃源區公所(下稱桃源區公所)秘書,被上訴人為高雄市市議員。桃源區公所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至26日舉行高雄市桃源區105年度全區及後備軍人聯合運動會暨全國布農族射耳祭、傳統技能競賽選手選拔暨文化、農特產品整合行銷活動(下稱系爭區運),被上訴人於105年2月27日先在其臉書發文抱怨桃源區公所未邀請其參加系爭區運之開幕典禮後,又在其臉書上貼文表示:「主導是區公法人和區公所秘書搞權謀,搞是非,到處說謊,騙鄉親沒有經費,辦活動也要耍心機」等語,復再表示:「搞權謀一定是鄉親災難」等語(下合稱系爭回應)。被上訴人臉書上多為桃源區鄉親,伊居住於桃源區內,且原住民部落為封閉小型聚落,被上訴人無端於臉書上撰寫毀謗伊之不實言論,使桃源區內族人產生誤解,侵害伊之名譽、人格權甚鉅,被上訴人自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於其所屬臉書、中國時報登載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一星期。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本息。㈢被上訴人應於其所屬臉書上登載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一星期。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高雄市原住民市議員,負責每年度審查桃源區公所之統籌預算及監督經費使用狀況,茲因系爭區運疑似經費支出存有弊端,伊曾向訴外人桃源區農特產運銷合作社理事長 吳清吉 、前任桃源區拉芙蘭里里長 謝文明 等人進行查證,遂於105年2月27日在臉書發表評論,希望桃源區公所公開經費細項供鄉民檢視。伊之言論係基於市議員之職責,針對桃源區公所辦理系爭區運發表評論,與社會公益有重大關連性,屬可受公評之事,伊自應受到高度言論自由保障,以達監督桃源區公所並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之目的。又系爭區運之預算編列、審查、監督、執行等事項,均非秘書單位或秘書個人所能單獨完成,可知伊非針對上訴人之個人行為發表評論,伊所指謫之對象為區公所。況桃源區公所設有秘書、秘書室,伊未直接指摘上訴人姓名,無法依系爭回應內容認定所指摘之對象為上訴人,上訴人之名譽亦無因此受到損害等語為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為桃源區公所秘書,被上訴人為高雄市原住民市議員。
㈡桃源區公所於105年2月24日至26日於高雄市桃源區雅你綜合運動場舉行系爭區運。
㈢被上訴人有於105年2月27日在其臉書上為系爭回應。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回應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人格
權?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足參)。
又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裁判足參)。是言論自由既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而應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為系爭回應一情,雖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依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第4
款、第6條規定:本所置秘書一人,承區長之命襄理區政,並掌理法制、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採購業務(勞務、財務、工程)、印信、文書、檔案、庶務、法制、資管、出納、會議、便民服務及非屬其他課、室事項。又上開所設秘書1人為機要職;秘書室置室主任1人、課員3人、辦事員1人及書記1人,此亦有高雄市桃源區公所106年8月24日高市桃區人字第1063099370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6頁)。是由上可知,桃源區公所僅設有秘書1人,其主要之工作內容在於協助區長施行區公所政策。另雖設有秘書室,但其係掌理機關內部研考、採購、庶務、法制、出納、會議、便民服務及非屬其他課、室事項等業務,與秘書之工作性質不同。又秘書室之單位主管乃室主任,室內亦無秘書之職稱,是以秘書室之人員對外亦非自稱「秘書」,是桃源區公所對外得稱為秘書之人,僅有1人,堪已認定。從而,被上訴人於其臉書上貼文稱「區公所秘書」,雖無直接表示上訴人之姓名,但依桃源區公所之編制,其顯已將對象特定為「桃源區公所秘書」,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係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所定之秘書職位,亦不爭執(原審卷第184頁),從而,被上訴人為系爭回應時所指「桃源區公所秘書」,應係針對上訴人,被上訴人辯稱無法認定是針對上訴人而為等語,尚無可採。⑵又系爭回應之緣起,乃被上訴人先於105年2月27日上
午10時49分在其臉書中貼文:「區運期間的開幕典禮,因承辦單位連一張邀請卡也不捨邀請,也沒有電話邀請,這是運作的心態問題,所以開幕典禮不便上台,(10
4年任何活動也不曾邀請)這已是今年105年第二次了未受邀的重大活動,上台不上台不重要,所以留在服務處為鄉親服務,...。承辦單位也應該公佈活動總經費,細項經費項目也要讓鄉親瞭解才是重點,真真假假一定有假,真真假假也一定有真,假像總會被看到,真像也會被看到,...。」等語(下稱系爭貼文),嗣因其他民眾瀏覽系爭貼文並為留言後,被上訴人始為系爭回應,此觀諸系爭貼文及其後相關留言全文已明(原審卷第30頁至第40頁),足見系爭貼文及系爭回應乃被上訴人在未受邀請參加系爭區運之開幕典禮,而針對系爭區運之預算、經費運用所為陳述。
⑶另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詞語釋義,「權謀」
一詞意謂多變、深沈的謀略;「是非」有兩種釋義,其一為事理的對與錯,其二則泛稱口舌的爭論;「心機」係指心思、計謀;而「搞」則有做、從事之意;「耍」有展現、賣弄之意。是系爭回應中使用有關「搞權謀」、「搞是非」、「耍心機」3語詞,應均屬於對人為評價之意見表達。至於系爭回應中所謂「到處說謊,騙鄉親沒有經費」等語,則指涉桃源區公所法人及區公所秘書針對區運動會經費之支出或運用有說假話欺騙之事實,客觀上可經由證據資料之蒐集,判斷是否屬實,即屬於事實陳述。是系爭回應內容,係以桃源區公所、區公所秘書即上訴人辦理系爭區運之事實為基礎,而為夾論夾敘之發言,且係對於系爭區運經費支出等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縱其意見表達用語、或事實陳述帶有負面評價色彩,惟在認定被上訴人應否就系爭回應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參諸前開說明,權衡言論自由所欲保障功能之發揮與個人名譽權之保障,以為論斷。
⑷系爭區運舉辦之初,有關預算之編列、運用情形,依證
人即社區發展協會前理事長、農特產運銷合作社理事長吳清吉於原審證稱:以往辦理射耳祭活動前都會到部落辦說明會,說明活動預算來源及運用方式;系爭區運舉辦時,伊係農特產運銷合作社理事長,未受邀參與,和之前的射耳祭伊有受邀參加籌備會、說明會不一樣;伊不知道105年度射耳祭的預算編列情形;伊問過拉芙蘭里的里長,里長只有說射耳祭要舉辦之日期;以往公所會對區內之產業有照顧,比如中午便當,但105年度射耳祭活動竟從美濃叫過來,讓族人喪失很多就業機會;以往活動都是辦3天,105年度有縮短,公所的人說因為經費不足;部落文化性質的活動比較少;有族人跟伊反應是否要請被上訴人了解一下為何這次狀況跟往年不同;伊有跟被上訴人反應族人的意見等語(原審卷第13
1頁至第135頁、第138頁)。於本院證稱:在辦活動的第一天是因為活動項目沒有幾項,伊在會場有問過公所賴秘書為何將活動刪減掉,他說是被上訴人在議會刪減很多經費;伊因為上訴人說被上訴人將經費刪很多,所以伊找被上訴人來瞭解這個事情,被上訴人說他一毛錢都沒有刪;上訴人在很多場合說有的經費在被上訴人這邊刪除,被刪除的經費項目很多等語(本院卷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是依證人所證,吳清吉及其他族人於舉辦系爭區運之時因不知相關經費之編列情況,且就預算之運用有疑問,經區公所人員解釋後仍有疑問,吳清吉乃就活動項目、時程、便當及經費刪除問題向被上訴人反應及瞭解。上訴人雖否認有與證人吳清吉接觸,並主張有開說明會等情,惟依上訴人所提籌備會之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表、會議簽到簿、會議紀錄及籌備會現場照片(原審卷第162頁至172頁)所示,其係針對「
105年度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召開籌備會,並非針對系爭區運所召開,且召開日期係在系爭區運結束後之105年3月16日、4月22日,會議地點均在區公所內,並無如證人吳清吉所證如同以往會至各里召開說明會之文件資料。上訴人雖又陳稱區公所未曾在里裡面辦過說明會,說明會是里幹事辦的等語(原審卷第
140頁)。然不論係由何人舉辦說明會,依上訴人所自陳:系爭區運之活動預算僅在內部籌備會或區代表會之法定審議程序中公開,但預算及最後結算執行情形均未張貼在區公所公告處,亦未在網路上公告等語(原審卷第139頁)。則在未舉辦說明會之情形下,因系爭區運之預算又未在公告欄公告或進行上網,導致族人對預算編列情形不了解,而相關的便當訂購、傳統文化活動比例等與往年射耳祭不同,對未曾參與籌備會或未擔任區代表之民眾而言,確實對於相關預算之運用、決策,難以查悉,衡情難免對經費預算有不夠透明、公開之疑慮。是被上訴人於證人吳清吉反應下,因不了解相關經費預算之運用、執行情況,而先為系爭貼文呼籲相關單位公佈活動總經費、細項經費項目等,應屬合理之事。
⑸再者,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回應,指摘欺騙鄉親等情,係
指涉相關預算一事,已如前述。而有關系爭區運預算之編列,係由區代表會提預算、審查,此為上訴人所自陳在卷(本院卷第56頁),而被上訴人為市議員,依其職掌並無審查系爭區運預算之權限,則被上訴人在經證人吳清吉告知上情,認上訴人對第三人稱系爭區運預算有遭其刪除一事,與其法定職掌內容不符,係不實在而為系爭回應,並陳稱有欺騙鄉親一語,即非空無憑據而任意指摘。再參以上訴人於系爭區運結束後之105年5月間與被上訴人配偶於桃源區興中國小所舉辦之布農族部落文化祭典中,上訴人仍質疑被上訴人憑什麼刪本預算?被上訴人配偶即否認有刪預算一情,而爭執不下,此有該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上訴人就此一情亦不爭執。顯見上訴人確曾認被上訴人有刪減預算一情可明。是本院認本件縱客觀事實與被上訴人所為系爭回應內容有所出入,然依前開客觀情況及被上訴人為系爭回應前,係經證人吳清吉向其反應,可認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系爭回應為真實。
⑹從而,系爭貼文及系爭回應,既涉及與布農族文化相關
之射耳祭活動經費,屬公眾事務,此部分雖非屬被上訴人職權行使,然以被上訴人身為布農族人,又為該區之民意代表,其基於個人或議員身分,對布農族重要之祭典活動之舉辦及區公所所為相關行政運作,提出批評、質疑及個人意見之陳述,參諸上開說明,其中屬意見表達者,本難認屬侵害上訴人個人名譽之侵權行為;又其中涉及事實陳述者,針對上訴人辦理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自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於此情形下,被上訴人縱不能證明系爭回應內容為客觀真實,或所用言語較為不當,然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維護言論自由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上訴人之個人人格、名譽可能遭受之評價後果,在兩相權衡下,國家應給予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言論自由更大限度之保障,是自難僅因被上訴人為系爭回應,而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
0萬元本息,及於其所屬臉書上登載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一星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道歉啟事││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27日15時24分臉書上貼文「主導是區公法││人和區公所秘書搞權謀,搞是非,到處說謊,騙鄉親沒有經費││,辦活動也要耍心機」,同日15時41分臉書貼文「搞權謀一定││是鄉親災難」等不實言論,造成族人對桃源區公所秘書賴文德││先生之誤解,深感抱歉,特此聲明,以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