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志強

選任辯護人林維信律師

陳恆寬 律師

黃暖琇 律師(已於114年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告 呂金城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

被告 呂明城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蔡維哲 律師

被告 顏雪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0、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至3069號、111年度偵字第4855號、111年度偵字第6875號至688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87號、111年度偵字第6988號、111年度偵字第7309號、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志強犯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之一至四之四、五之一至五之四、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元沒收。

呂金城犯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呂明城犯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4除外)至四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顏雪朝 犯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1、42、43除外)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温志強、呂明城、顏雪朝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 三灣 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温志強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三灣鄉(下稱:三灣公所)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對各項工程督導、辦理估驗計價、工程之變更設計、工程款項核撥亦具核定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蔡柳東 係井田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下稱:井田公司)負責人及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企佑公司)股東,並為該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 蔡清水 係井田公司及企佑公司經理,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爭取各項工程預算,推動地方建設,自應清廉自持,為民謀利。詎温志強自107年當選連任三灣鄉長無續任壓力後,明知三灣鄉經費資源短少,工程建設不易,竟為圖一已之私慾,利用其擔任鄉長負責三灣公所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之機會,向井田公司蔡柳東及蔡清水收受賄賂,詳述如下:

一、緣107年、108年間,三灣公所規劃辦理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於107年7月4日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設計監造案),以新臺幣(下同)602萬6,351元決標予傳築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傳築事務所),經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後,分別於108年8月13日及108年9月4日以預算金額9,650萬2,892元辦理兩次公告招標「三灣鄉辦公廳舍拆除重建工程案」(下稱:三灣辦公廳舍拆除重建案),期間有意投標之井田公司蔡柳東與蔡清水於108年8月19日電子領標,惟經評估利潤不佳遂未參與投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得標承攬後有利可圖,遂由蔡清水於108年9月12日9時至10時許與温志強聯繫於三灣鄉會晤,藉此向温志強探詢確認渠尚未覓妥內定得標之廠商,並遊說提高工程預算或減項施作,以增加井田公司之投標意願。

二、嗣經三灣公所上修預算金額至1億208萬3,447元(增加558萬555元),並於108年11月26日將標案名稱改以「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下稱: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重新公告招標,蔡柳東與蔡清水見預算提高,即於108年11月26日公告當日8時許,完成電子領標,惟蔡柳東先前曾聽聞友人 葉日弘 提及,温志強針對該工程要索工程款2%至5%之賄款作為得標條件,因而獲悉温志強索賄之習性,故為爭取得標,遂與蔡清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蔡清水於108年12月2日與温志強相約於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晤,藉此向温志強爭取得標承攬並以1%或150萬元賄款價碼交涉得標條件,温志強為趁機牟取高額賄款,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蔡清水提高賄款金額再議,蔡清水復於108年12月3日10時4分許致電聯繫温志強,蔡清水:「這樣算起來我這邊不划算。嘿。」,温志強:「嘿,那可以多少你划算?」「那可以多少?」,蔡清水:「啊就就我昨天(108年12月2日)跟你說的啊,嘿。」,温志強:「高一點不行嗎?」,蔡清水:「欸~就算起來就差不多底線是這樣啊,你看看..怎樣。」,温志強:「好啦好啦。」,藉此表達若支付高於「底線」(即工程款之1%或150萬元)之賄款,承攬該案恐無利可圖,故雙方在尚未談妥賄款金額下,蔡柳東與蔡清水於該次招標仍未投標,致使該工程案於108年12月17日再次流標。

三、三灣公所復於108年12月18日辦理「三灣辦公廳舍重建案」第2次公告招標,108年12月25日截止投標,108年12月26日開標。蔡柳東與蔡清水為圖順利得標承攬牟利,遂於108年12月18日8時39分許完成電子領標後,隨即由蔡清水於當日12時20分許,先與温志強聯繫約定於隔日即108年12月19日10時至11時許會面,復於108年12月19日10時許駕車(車號:000-0000)前往三灣公所附近之「7-11田野門市」(址設苗栗縣○○鄉○○○00000號)前與温志強會晤,期間由蔡清水詢問:「咱們講的金額(意即150萬元賄款金額)Ok嗎?」,温志強答以:「那就只能這樣了」,至此雙方達成合意,約定交付温志強150萬元賄款,作為井田公司順利得標及協助後續履約請款等事宜之代價後,蔡柳東與蔡清水遂參與該次投標;嗣經三灣公所於108年12月30日辦理開標,由井田公司獲評選為優勝廠商,並以1億200萬元得標。 

四、嗣井田公司於109年11月間申請第1期工程款估驗並於109年12月11日順利獲三灣公所撥付第1期工程款816萬5,044元,蔡清水即提醒蔡柳東應依約交付允諾温志強之150萬元賄款,蔡柳東遂事先指示不知情之井田公司財務主管 蘇碧珍 (蔡柳東之配偶)於109年12月16日備妥150萬元現金予蔡清水,蘇碧珍則於109年12月16日上午製作取款憑條,託由不知情之會計 王美玲 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自企佑公司設於該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企佑公司彰銀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待蔡清水前來索取,蔡清水則於同(16)日9時27分許,先與温志強相約稍晚於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復於同(16)日10時許經王美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知已領妥款項,並前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門口向王美玲拿取以銀行紙袋包裝之150萬元現金放入渠提袋,隨即駕車(車號:000-0000)攜往三灣鄉,並於同(16)日11時13分許,再次與温志強聯繫確認在其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服務處會面後,温志強即於同(16)日11時29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先抵達停駛該服務處外,待蔡清水於同(16)日11時30分許駕車(車號:000-0000)抵達停駛於温志強車輛(車號:000-0000)後方,蔡清水與温志強遂分別下車步行進入該服務處,由蔡清水取出該150萬元現金賄款置於該服務處內之桌上,並表示:「那我就告辭了。」,温志強答以:「慢走、慢走」,蔡清水依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50萬元現金賄款予温志強親自收取;蔡清水返回井田公司後,請蘇碧珍轉達蔡柳東,已將該150萬元交予温志強,蘇碧珍因此獲悉該150萬元之用途後,遂於109年12月17日分別在企佑公司轉帳憑單登載「彰銀企佑三灣1,500,000」,以及在日記帳另立名目登載「彰銀企佑宏佑工程行1,500,000」,作為支出該150萬元賄款之紀錄;温志強於109年12月16日收受蔡柳東與蔡清水交付之150萬元賄款後,遂依約利用渠擔任鄉長之職權,協助井田公司歷來順利得以估驗請款,並在井田公司申請履約爭議調解過程僵持於鋼軌樁項目(即水保設施工程臨時擋土支撐)時,於110年11月25日出面指示承辦課長 劉恭銘 「通融」有關履約爭議涉及之鋼軌樁項目,使該調解終能成立,復於井田公司申報竣工期間,出面與監造人 謝俊雄 協調,使井田公司如期獲核定於111年2月25日竣工,免於逾期逐日遭罰以懲罰性違約金10萬2,000元。

貳、人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金城係苗栗縣三灣鄉民代表會第21屆鄉民代表; 古建偉 (綽號: 牛魔王 、牛ㄟ)係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 古秉儒 之父親,擔任古豐企業有限公司監察人; 温凱勛 自102年間至109年間任職三灣公所擔任約僱人員,自109年9月23日經温志強簽核錄取擔任三灣公所清潔隊隊員迄今; 賴元鳳 於109年間擔任苗栗縣三灣鄉農會(下稱:三灣農會)總幹事。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詎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温志強與呂金城共同向古建偉收受賄賂部分:

 ㈠古建偉、呂金城均係苗栗縣三灣鄉人,與温志強三人均為舊識,古建偉因其子古秉儒原於竹南科學園區任職,月薪較低且無保障,故多次向温志強請託為古秉儒於三灣公所安插職務,惟温志強均予以婉拒。續於109年間,古秉儒因公司倒閉恐遭資遣,古建偉遂積極向温志強爭取讓古秉儒進入三灣公所任職,並於109年3月9日親自致電請託温志強,惟因三灣公所當時尚未有清潔隊員職缺釋出,故未獲温志強正面回應,迨清潔隊員 温建財 將於109年6月3日退休,隊長 廖芳毅 於109年5月2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温建財於109年6月3日退休後之職缺後,古建偉得知後又於109年6月8日致電請託温志強未果,為了解温志強意向,遂請託與温志強交好之三灣鄉民代表呂金城居中探詢温志強,温志強見此清潔隊員職缺爭取者眾,竟以60萬元之價碼賣官鬻爵,遂指示呂金城居間協調,二人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賄之犯意聯絡,經由呂金城出面利用與古建偉會面之時機,以手指比出「六」的手勢向古建偉示意,轉達温志強要求60萬元之賄款作為進用古秉儒擔任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建偉則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合意後,温志強遂於109年7月17日批准上開遞補温建財退休職缺之人事簽呈甄選案,並於109年7月17日經三灣公所上網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7月22日16時截止報名,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呂金城遂於報名期間領取簡章交由古建偉囑咐古秉儒填妥報名表並辦理體檢後,再由呂金城協助報名事宜,温志強再於甄選前之同年月22日指示呂金城提醒古秉儒務必於隔(23)日9時許參加甄選;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7月23日9時至12時辦理甄選,同(23)日14時公告,古秉儒果以82.5分經温志強於109年7月24日批示「可7/24」後核定進用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8月1日到職任用迄今。

 ㈡古建偉經呂金城通知古秉儒錄取後,為依約交付60萬元賄款予温志強,委由不知情之配偶 楊瑞香 先於109年7月24日9時許,赴 華南 銀行頭份分行自其名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60萬元至古建偉設於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古建偉三灣郵局帳戶),以便古建偉籌措並就近於三灣郵局領取現金賄款,復由古建偉先於109年7月26日21時許,聯繫向呂金城再次確認60萬元之賄款價碼,再由呂金城於109年7月27日8時16分許,預告温志強相約稍晚會面後,古建偉遂與楊瑞香聯繫並於同(27)日9時27分許抵達三灣郵局,經臨櫃提領60萬元現金賄款,並隨即聯繫約見呂金城於其位於三灣鄉六合街1號之住處會面,將以郵局白色紙袋包裝之6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由呂金城轉交温志強。呂金城復於同(27)日9時至12時許,保管古建偉託交之60萬元賄款期間,密集聯繫約見外出之温志強後,終於同(27)日午間12時35分前往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香香飲食店」外,將古建偉依約交付之60萬元清潔隊員人事案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收執。

二、温志強向温凱勛及賴元鳳收受賄賂部分:

 ㈠109年6、7月間,温凱勛之父 温明德 獲悉當時該公所清潔隊因隊員 饒凱閔 預計於109年7月間申請退休後,為使温凱勛得以自三灣公所約僱人員轉任該公所清潔隊隊員正式職缺,以圖正式職缺之保障,乃透過時任三灣農會總幹事之姐夫(即温凱勛之姑丈)賴元鳳,向温志強爭取讓温凱勛獲聘為清潔隊員正式職缺,温志強竟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索5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温凱勛之代價,温明德認温志強索取金額過高而作罷。惟温凱勛為爭取清潔隊員職缺,復於109年7月下旬與賴元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委由賴元鳳偕三灣鄉民代表 廖順和 一同前往三灣公所鄉長室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而應允,雙方達成賄款金額降為45萬元之合意後,因温凱勛當時僅能籌措30萬元,温凱勛先於109年7月22日21時40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自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頭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土銀頭份分行帳戶)提領12萬元現金,復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赴土銀苗栗分行自上開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現金,並自名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温凱勛三灣農會帳戶)提領2萬元現金,並於109年7月24日10時許聯繫託交賴元鳳上開籌措之30萬元現金賄款,賴元鳳則於同(24)日自其女 賴海鈺 名下之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賴海鈺渣打銀行帳戶)提領15萬元現金代墊,藉以湊足45萬元現金賄款後,旋於同(24)日10時26分許,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之三灣農會辦公室,由賴元鳳將以袋裝包裹之45萬元現金賄款當面轉交温志強。

 ㈡嗣饒凱閔於109年8月17日退休後,經三灣公所清潔隊員 張新財 於109年9月18日簽辦公開甄選及進用該所清潔隊員1名,以遞補饒凱閔退休後之職缺,並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1日核准辦理,期間賴元鳳即於109年9月10日先轉知温凱勛之父親温明德已與温志強談妥內定由温凱勛錄取該職缺。隨後三灣公所於109年9月23日公告該職缺,訂於109年9月28日16時截止報名,並於109年9月29日9時至12時進行甄選,同(29)日14時公告結果。温志強因於109年7月間已收取温凱勛與賴元鳳交付之45萬元賄款,遂於109年9月28日截止報名前幾日,主動將報名表交予温凱勛並表示「報名表填一填」,温凱勛見温志強此舉應係有望獲內定錄取後,便於109年9月25日填妥辦理報名,復經賴元鳳於109年9月29日8時許甄選開始前通話預告:「這個甄選沒有問題」後,温凱勛果於109年9月29日以81.5分經温志強核定順利錄取為三灣公所清潔隊員,並於109年10月1日到職任用。

三、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10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元,詳如附表二)。

參、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

一、緣108、109年間,温志強規劃於三灣公所清潔隊垃圾掩埋場之土地出租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並指派該公所清潔隊隊長廖芳毅承辦,廖芳毅先於108年12月間評估出租方式及效益,復於109年3、4月間經三灣鄉民代表會決議通過後,簽辦公開標租作業,並於109年4月15日簽陳「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標租招標簽辦表」,採公開標租方式,標租總面積1公頃,為期20年,以「最高標」決標,並經温志強決行。嗣經三灣公所於109年4月21日在其網頁公告「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下稱:「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辦理開標,由瑞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愷公司)負責人 朱銘堂 出席開標並以標價年租金40萬元得標。詎温志強見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當可從中向業者索賄牟利,遂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28日獲悉瑞愷公司得標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廖芳毅安排朱銘堂至該公所會議室與温志強單獨會晤,期間由温志強聲稱依太陽能案場的「行規」,朱銘堂尚須支付每kwp(峰瓩)2,000元之「額外費用」,以該標租案預定裝置容量1,000kwp(峰瓩)計算後,逕向朱銘堂要索200萬元賄款,惟朱銘堂未預料會遭索賄,故當下答覆未將温志強所謂之「行規」及「額外費用」納入成本預算,婉拒温志強之要求。

二、温志強一時索賄未逞後,109年三灣光電系統標租案於109年4月28日決標後,不知情之廖芳毅將草擬三灣公所與瑞愷公司待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陳核予温志強,惟温志強為獲取不法利益刻意積壓前揭公文未決,致瑞愷公司因尚未簽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遲未進場施作;遲至109年6月5日接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下稱:台電苗區處)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太陽光電)併聯審查意見書」要求,若瑞愷公司未於收到該審查意見書30工作天內,提送租賃契約公證書封面影本,將取消本案件設置,瑞愷公司朱銘堂為免簽約遭取消饋線量及延宕工程進度,經洽詢廖芳毅獲悉,簽約程序不明原因乃係遲未獲温志強核決,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109年6月間親赴三灣公所與温志強斡旋,温志強則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雙方達成交付100萬元賄款之協議,隨後朱銘堂則在温志強要求下,修改部分契約條文,復經温志強審閱後始核決同意簽約,並指派廖芳毅於109年6月29日代表三灣公所與朱銘堂正式簽立租賃契約,使瑞愷公司能即時簽訂完成租賃契約。

三、其後,瑞愷公司朱銘堂因與三灣公所於109年6月29日簽立之「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合約」仍待完成公證,以補送上述應附之公證書封面影本予台電苗區處,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與三灣公所籌備公證事宜之際,復於109年9月1日指示瑞愷公司不知情之 陳玥甄 備妥50萬元現金,由陳玥甄填妥取款憑條並將瑞愷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瑞愷公司玉山銀行連城分行帳戶)之存摺委託不知情之 謝維貞 於當日9時許,前往該分行提領50萬元現金交予陳玥甄,復由陳玥甄於當日在瑞愷公司帳務登載「公司借款予股東-領現給BOSS」之50萬元支出,並將該50萬元現金交給朱銘堂後,朱銘堂隨即於當日將備妥之50萬元現金賄款攜往三灣公所,由朱銘堂約於14時許在該公所內以紙袋包裝將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現金賄款連同1罐茶葉當面交付温志強,隨後瑞愷公司則順利於109年9月10日與三灣公所完成契約公證程序。

四、瑞愷公司於109年10月間與台電苗區處完成併聯作業並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免雜項執照竣工備查函,惟本標租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之開發許可,故瑞愷公司曾於109年11、12月間經三灣公所轉陳苗栗縣政府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遭該縣政府不予受理後,復於110年3、4月間重新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山坡地開發許可等作業,朱銘堂鑑於本標租案曾遭温志強延宕簽約,且先前於109年9月10日僅支付所期約100萬元中之50萬元賄款予温志強,慮及後續在該公所土地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時恐遭温志強刁難,遂承上開行賄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陳玥甄分別於110年3月29日及4月1日各準備10萬元,共計20萬元現金予朱銘堂,由朱銘堂於110年5月14日攜往水土保持計畫現勘審查現場,並於完成水保現勘後私下請温志強乘坐朱銘堂當(14)日駕駛之座車(車號:000-0000),藉機將如附表三編號2之20萬元現金賄款當面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受朱銘堂如附表三編號1之50萬元及編號2之20萬元,共計70萬元賄款後,瑞愷公司順利完成後續申設流程,並於111年3月4日正式售電予台電公司。

五、綜上,温志強共計收受賄款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詳如附表三)。

肆、三灣鄉內工程收賄案:温志強是苗栗縣三灣鄉鄉長;呂明城係三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另為文風打字行(位於苗栗縣○○鄉○○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之配偶 林芳如 )及玖暘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呂明城兒子 呂昊軒 )之實際負責人,為代表温志強出面協調廠商圍標及收受賄賂之白手套; 傅名頡 (原姓名: 饒達煌 ,綽號: 煌弟 )係 加山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山公司,登記負責人 李鳳妮 )實際負責人及 加又 土木包工業(下稱:加又土木包)負責人;李鳳妮為傅名頡之配偶,係擔任加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邱 國興國翔 土木包工業(下稱:國翔土木包,登記負責人 邱達耀邱國興 之父親)實際負責人;顏雪朝為邱國興之母親,係國翔土木包會計人員; 吳聲 能(綽號: 阿能古 )係 合晟 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邱 月霞 ); 邱月霞吳聲能 之配偶,係合晟土木包與吉成欣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財務人員; 王萬富舜力 土木包工業(下稱: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為王萬富之長子 王舜玄 )實際負責人,另擔任 可富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富公司)負責人;譚 玉清 為王萬富之配偶,係舜力土木包財務人員及可富公司監察人;王舜玄為王萬富之長子,係舜力土木包登記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員。温志強負責綜理鄉務主持鄉政,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已之私慾,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107年不詳時間起,温志強為圖向特定廠商收取賄賂以及影響三灣公所發包之工程決標價格,與呂明城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竟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及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圍標廠商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利用三灣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案之機會,私下勾結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及舜力土木包王萬富等廠商,夥同謀組圍標集團,輪序陪圍標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案,致使上開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作為温志強在公所內協助獲取其他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渠等達成合意後,為能符合三灣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決標之標案,温志強則授權由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居間協調輪序,自上開4家廠商中覓妥得標之廠商及2家陪標廠商後,復由温志強於標案截止投標前,先向不知情之該公所行政室課員 邱惠雅 或主任 徐敏珠 刺探獲悉投標廠商家數,據以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預定之主陪標廠商後,加山公司傅名頡與李鳳妮、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合晟土木包吳聲能與邱月霞、舜力土木包王萬富與王舜玄及 譚玉清 ,為圖影響決標價格,遂與温志強、呂明城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在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之情形下,由輪到得標之廠商約以預算金額97%以下之標價投標,其中2家陪標廠商則約以預算金額98%以上之不為競爭之標價投標,使內定廠商順利以高價得標,然若有其他外來廠商投標,渠等則不為投標,促使該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由輪序得標之廠商於第2次招標自行投標;倘該次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呂明城則出面協調輪由該次輪到得標之廠商自行投標,復由温志強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賦予之權限,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逕行決標予該內定廠商。另該等圍標集團廠商承攬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採逕洽廠商估價發包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亦循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温志強。嗣上開圍標集團藉前揭不法手段得標如附表四之一至四之四所列三灣公所之工程案後,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由傅名頡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手邊現有資金或指示不知情之李鳳妮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由傅名頡於得標後或完工撥款後,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分1至2次將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交付温志強;國翔土木包由邱國興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因無證據證明顏雪朝知悉所交付之賄賂為温志強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應認定其主觀上僅知所交付之賄賂係温志強職務上行為之對價),經顏雪朝負責不定期提領現金置放家中以備籌措現金賄款後,由邱國興於得標後將約決標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合晟土木包由吳聲能與邱月霞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月霞負責於完工撥款後以手邊現有資金或自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籌措現金後,將約結算或撥款金額8%之賄款,親自交付温志強或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舜力土木包則由王萬富、譚玉清與王舜玄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萬富分別於得標工程之開工前及完工結算後,指示譚玉清備妥約結算金額各4%之現金賄款,交由王萬富或王舜玄分1至2次將約結算金額8%之賄款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前揭廠商託付呂明城之賄款,則由温志強不定期前往文風打字行向呂明城收取。

二、茲將温志強等人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集體圍標等不法情節臚列於后:

 ㈠加山公司傅名頡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一):

 1.附表四之一編號2「108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編號2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陪標或得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10月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10月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0萬元得標(國翔土木包及合晟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4月間完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453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賄款13萬4,000元現金(13萬4,53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附表四之一編號7「109年度三灣停車場改善計畫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工程於109年3月25日及109年3月31日辦理2次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9年4月7日以60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9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48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9月8日自加山公司之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6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所示之賄款4萬8,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3.附表四之一編號8「大河底農塘改善一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8工程於109年3月至5月間辦理招標作業,經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14日及109年5月15日開標流標後,109年5月18日再次公告招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之李鳳妮負責製作投標文件,交由傅名頡於109年5月25日前往投標,嗣於109年5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2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2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40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12月21日自渠名下之三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李鳳妮三灣郵局帳戶)提領35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8所示之賄款34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4.附表四之一編號14「109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14工程於109年9月16日公告招標,109年9月29日17時截止投標,經109年9月30日流標,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重新公告修正採購金額為170萬5,000元整),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9月2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吳聲能刻意放棄投標致該次流標;復經109年10月5日重新公告招標,109年10月15日17時截止投標,温志強再次向邱惠雅探知無外來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0月1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5萬3,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8萬元現金交付温志強,復於110年4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224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4月26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20萬元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4所示之賄款13萬2,000元(13萬2,240元捨去百位以下)中之尾款5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保護區半8萬+5.2清」,以示先後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13萬2,000元。

 5.附表四之一編號17「109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17工程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招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投標,並於109年11月17日以77萬2,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3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及「中小排77.2半3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3萬元, 傅名頡復 於110年8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5536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17所示之賄款5萬5,000元(5萬5,360元捨去百位下)中之尾款2萬5,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6.附表四之一編號20「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0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52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01456」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0所示之賄款20萬1,000元現金(20萬1,456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09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7/2OK」,以示已向加山公司收足8%之賄款。

 7.附表四之一編號29「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9工程於110年9月2日公告招標,110年9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9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9月1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05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遂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110年度鄉內小型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間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將來登載於內帳,惟李鳳妮漏未登載,復經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9所示之賄款16萬4,640元中之尾款11萬4,6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鄉內小型=0000000=000000-00000=11464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8.附表四之一編號45「109年3月 豪雨 (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5工程於109年7月21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9年7月28日以28萬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7月27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224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10年7月30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5所示之賄款2萬2,000元現金(2萬2,4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9.附表四之一編號46「108年度中小排水維護管理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6工程於108年10月2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投標,並於108年10月8日以77萬5,0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8月1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62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8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6所示之賄款6萬2,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0.附表四之一編號47「108年度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7工程於108年8月27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53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6月4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276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9年6月5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3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7所示之賄款12萬2,000元現金(12萬2,76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1.附表四之一編號48「107年度道路挖掘柏油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8工程於107年8月10日公告招標,107年8月20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7年8月20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8月2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67萬7,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3792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8所示之賄款13萬7,000元現金(13萬7,92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2.附表四之一編號49「107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劃工程−北坪道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49工程於107年7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30日17時截止投標,經温志強授權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後,嗣於107年7月31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30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9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332928」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隨即於108年1月9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9所示之賄款33萬2,000元現金(33萬2,928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3.附表四之一編號50「107年三灣鄉內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0工程於107年6月28日公告招標,107年7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7月10日開標,加山公司以155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月31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1240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8年1月31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8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0所示之賄款12萬4,000元現金交付温志強。

14.附表四之一編號51「107年1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51工程於107年4月11日公告招標,107年4月2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4月24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01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13日撥款後,計算約結算金額8%之「81200」元費用支出,提供予不知情之李鳳妮登載於內帳,復經李鳳妮於107年12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4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51所示之賄款8萬1,000元現金(8萬1,2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15.附表四之一編號6「109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工程於109年2月14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2月2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3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所示之賄款2萬435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災害搶通修=255447=20435」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8%之賄款。

16.附表四之一編號27「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 林道 農路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王萬富、王舜玄及譚玉清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7工程於110年7月27日公告招標,110年8月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譚玉清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8月9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與陪標之合晟土木包邱月霞及舜力土木包王舜玄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8月1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71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舜力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5萬元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之「三灣鄉大河村錫隘員 林道農路 改善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5萬」,以示曾先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7所示之賄款8萬6,800元中之尾款3萬6,8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大河錫隘=000000000000-00000=36800」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大河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7.附表四之一編號31「110年度保護區〈永和、大河、北埔、內灣村〉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1工程於110年10月7日公告招標,110年10月19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0月19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0月20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115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1所示之5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110年加山5萬保護區」,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中之5萬元,傅名頡復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登載「保護區=0000000 之前先50000」之工程賄款明細與其他工程之賄款一併及交付温志強,以示已先交付5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8.附表四之一編號35「110年6月豪雨(H3-農路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編號35工程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4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5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330萬8,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5所示之1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6月豪雨=0000000 先1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1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19.附表四之一編號38「110年度道路修護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38工程於110年12月16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2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有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於當(27)日16時許在三灣公所外洩漏予在場之邱月霞與李鳳妮,並以LINE洩漏予邱國興並交代勿前往投標後,邱國興即於當(27)日16時40分致電渠母親顏雪朝,通知:「『不必過去』啦!『家裡玩』知道否?」及「不要過去喔!不要過去。」,通知不知情之顏雪朝勿前往投遞標單,致110年12月28日該次開標因未達法定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29日第2次公告招標,111年1月4日由加山公司一家廠商投標,並以695萬元得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得標後之111年1月28日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38所示之20萬元賄款,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110年道路修護=0000000 先20萬」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20萬元之賄款前金,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0.附表四之一編號44「民眾陳情山塘背農路、步道樹木倒塌及中港溪大橋側土地公廟旁大樹斷裂」案:

  温志強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四之一編號44工程係傅名頡負責之加又土木包於110年10月間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以9萬4,080元承攬編號44之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遂於110年11月間撥款後,指示李鳳妮於111年1月28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00萬元籌措現金,並登載當(28)日支出47萬9,500元之支出紀錄,交由傅名頡於111年1月29日8時許邀約温志強前來渠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20,近50公尺」之料場,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44所示之賄款7,526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共計47萬9,000元及登載「OK鉅木=94080=7526」之工程賄款明細交付温志強,以示已交足交足8%之賄款。

21.附表四之一編號62「三灣鄉北埔運動公園設施修繕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2工程於108年10月2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加山公司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08年10月30日以73萬1,500元得標後,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3月16日撥款後,隨即指示李鳳妮於109年3月17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15萬元藉此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2所示之賄款5萬8,000元現金(5萬8,56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2.附表四之一編號67「三灣鄉頂寮社區活動中心興建計畫」: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67工程於108年8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9月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月霞及邱國興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8年9月5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8年9月6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416萬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得標後以手邊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一編號67所示之20萬元賄款交付温志強,温志強收取後則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內登載「加山活動中心416半入20」,以示曾向加山公司收取8%賄款之前金20萬元,惟該工程尚未結算撥款,故傅名頡尚未交足8%之賄款。

23.附表四之一編號71「107年三灣鄉北埔、內灣、銅鏡、永和、三灣、大河村〉等6件排水改善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71工程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招標,107年12月2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7年12月28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219萬5,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8年10月21日撥款後,經李鳳妮於108年10月22日及10月23日自加山公司三灣農會帳戶提領70萬元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71所示之賄款17萬5,000元現金(17萬5,600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4.附表四之一編號22「110年三灣鄉(大河、永和、大坪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一編號22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加山公司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李鳳妮、邱國興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與陪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加山公司以54萬6,000元得標(合晟土木包及國翔土木包陪標),傅名頡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年9月間陸續獲撥工程款後,經李鳳妮以公司現有資金籌措現金,交由傅名頡利用與温志強會面之時機,親自將附表四之一編號22所示之賄款2萬9,000元現金(2萬9,557元捨去百位以下)交付温志強。

25.綜上,加山公司及加又土木包傅名頡經温志強與呂明城協助得標承攬附表四之一所列之編號2、7、8、14、17、20、29、45、46、47、48、49、50、51、6、27、31、35、38、44(此部分呂明城未參與)、62、67、71、22等24件工程,已陸續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予温志強。

 ㈡國翔土木包邱國興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四之二):

 1.附表四之二編號23「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3工程於110年1月21日公告招標,110年2月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2月2日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2月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5,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設於三灣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23所示之賄款4萬3,6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及「43,6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2.附表四之二編號34「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4工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7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8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72萬6,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示之賄款45萬8,08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豪雨第1批(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458,08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3.附表四之二編號36「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6工程於110年12月3日公告招標,110年12月1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10年12月13日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07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4所列之賄款6萬9,20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度鄉道養護工程」及「69,20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4.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國翔土木包經三灣公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以逕洽估價方式,分別於110年6月間以5萬8,422元承攬編號52「110年5月豪雨木棧步道修護工程」、110年11月間以9萬8,306元承攬編號53「三灣國中後方木棧通學步道一案」、110年8月間以9萬8,868元承攬編號54「三灣國中後方通往石母祠步道旁木製樓梯拆除案」及110年9月間以5萬2,720元承攬編號55「中港溪旁肚兜角步道土石清除案」等4件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2、編號53、編號54、編號55所示之賄款4,673元、7,864元、7,909元及4,217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上揭工程名稱及「4673」、「7864」、「7909」、「4217」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些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5.附表四之二編號56「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6工程於110年12月15日公告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下,輪由國翔土木包自行參加投標,並於110年12月15日以42萬3,000元得標後,邱國興與顏雪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顏雪朝於110年12月間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籌措現金賄款後,約於111年年初農曆春節前,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6所示之決標金額約8%之賄款3萬3,840元,併同其他工程之賄款合計62萬9,000元現金及登載「110年7月及8月豪雨(G1-水土保持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健工程」及「33840」之賄款計算明細資料,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以示已交足該工程8%之賄款,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6.附表四之二編號3「108年度道路挖掘水泥路修復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3工程於108年9月23日公告招標,108年10月3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10年12月14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171萬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3所列之賄款13萬6,000元(13萬6,8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7.附表四之二編號5「109年三灣鄉(三灣、內灣、銅鏡村)災害搶通(修)工程(開口契約)」: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5工程於109年2月13日公告招標,109年2月25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2月26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54萬3,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5所示之賄款4萬3,000元(4萬3,44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

 8.附表四之二編號10「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0工程於109年6月24日公告招標,109年7月6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7月7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311萬2,000元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0所示之賄款24萬8,000元(24萬8,96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登載「國訂金250000」及「109年3,4月豪雨水土保持(G1類)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OK」,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9.附表四之二編號16「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16工程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招標,109年11月12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截止投標前,向徐敏珠或邱惠雅探知無其他廠商投標後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1月13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72萬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陪標),邱國興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顏雪朝則與之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邱國興於得標後不久之時日,以顏雪朝平時自國翔土木包三灣農會帳戶提領置於家中之現金籌措賄款後,將附表四之二編號16所示之賄款21萬7,000元(21萬7,600元捨去百位以下),攜至文風打字行託付呂明城轉交温志強,再由温志強前往該打字行收取,温志強復於渠所有之標案記事本之「109年度鄉內零星工程」便條紙頁面登載「收11/23」,以示已收足8%之賄款。

10.附表四之二編號21「109年度駁坎及排水溝工程」:

  温志強與呂明城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及與傅名頡、李鳳妮、吳聲能、邱月霞、邱國興共同基於合意圍標之犯意聯絡,附表四之二編號21工程於109年11月27日第1次公告招標,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經呂明城於招標期間出面協調輪由國翔土木包得標,加山公司及合晟土木包協助陪標後,即分別由知悉該次輪到得標或陪標之邱國興、李鳳妮及邱月霞負責製作投標文件,復由温志強於109年12月7日17時截止投標前,向邱惠雅刺探獲悉有外來廠商投標後,將訊息洩漏予呂明城,續由呂明城轉知內定得標之國翔土木包邱國興與陪標之加山公司傅名頡或李鳳妮及合晟土木包邱月霞等人放棄投標,致109年12月8日開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流標,復經110年12月9日第2次公告招標,温志強復於109年12月14日17時截止投標前先後向邱惠雅及徐敏珠刺探獲悉廠商投標情形後洩漏予呂明城,遂由呂明城轉知邱國興逕行投標,嗣於109年12月15日開標,由國翔土木包以223萬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