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0號相對人甲○○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否則本院將僅依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定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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