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 黃德榮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即被繼承人黃德榮之全部繼承人,其真實姓名、住所、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一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