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 黃德榮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即被繼承人黃德榮之全部繼承人,其真實姓名、住所、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一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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