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

原告 朱自信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

複代理人 譚雅蓁 律師

被告 曹惠茹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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