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8號
原告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蔡鎮隆 律師
被告 賴怡宏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 律師
蘇子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