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1653號被告丙○○具保人 黃振源 被告乙○○原名 蕭枝助 具保人甲○○上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源、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乙○○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分別由具保人黃振源、甲○○代為繳納後,已將被告二人釋放,茲因被告二人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被告二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慧英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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