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黃正鑫
羅文凱 葉姿霈 陳映銘 戴明珠 鞠雯 如 闕漢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
宋易達 律師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cJesusCerda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林禹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0,000元(計算式:1,288,500+2,277,000+1,288,500+2,740,500+2,277,000+1,718,000+2,740,500=14,330,00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267,000元(計算式:859,000+1,518,000+859,000+1,827,000+1,518,000+859,000+1,827,000=9,267,000),顯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備位聲明高,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