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周克琦
被告 葉曉娟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周克琦
被告 葉曉娟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