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周克琦

被告 葉曉娟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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