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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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元禾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5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28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連帶
保證書、催收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