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9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戊○○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19,41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300元合計1,923,711元說明: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應連帶負擔87%之訴訟費用,即1,673,629元(1,923,711×0.87=1,673,629),其餘訴訟費用250,082元由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及甲○○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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