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原告 林振東 被告 鍾曜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號(原111年度金訴字第5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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