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被告百冠機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28,430元(即以95年9月底之中央銀行記帳匯率新台幣33.05元乘以美金9768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9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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