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錦湄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吳思潔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等)。
三、請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提出受扶養人吳思潔、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吳思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吳思潔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在繫屬於法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