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傑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重核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