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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