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黃素珠 即 黃淳誠 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裕雄 即黃淳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7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24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黃素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淳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
新臺幣68,635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素珠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淳
誠遺產範圍內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被告黃裕雄部分,因被告黃裕雄業已拋棄繼承,自非被
繼承人黃淳誠之繼承人, 無庸 對黃淳誠之債務負責,縱有原告主
張黃淳誠贈與黃裕雄不動產,然此僅為得計入黃淳誠之遺產範圍
,不影響黃裕雄拋棄繼承之效力,此部分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