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 周以德 相對人 鄭佳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佳綺、 胡隆順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鄭佳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鄭佳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胡隆順於105年5月至106年11月間陸續起向聲請人共借用5,140,000元,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計算,如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胡隆順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還款切結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胡隆順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龍中││15││2,246.32│10000分之3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898│龍中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41.62│陽台:│全部││││││15層樓房│合計:41.62│10.22│││││├───────────────┤││雨遮:││││││明誠三路471之1號五樓│││0.85││││││││││││├─┴──┴───────────────┴──────┴───────┴─────┴──┴─┤│備註:共有部分:龍中段3993建號,面積9,27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