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英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沾有毒品殘渣之吸食器1組與軟管1支,均屬違禁物,故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1組、軟管1支,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吸食器、軟管與盛裝之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敏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7130公克,驗餘淨重:0.7128公克)鑑定書文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2吸食器1組3軟管1支鑑定書文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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