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具保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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