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炳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炳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黃炳樟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案件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9年2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9年8月│有期徒刑9年6月│││科罰金新臺幣60000│(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元(不含併科罰金部│13)│3)│││分)│││├──────┼─────────┼─────────┼─────────┤│犯罪日期│104年3月1日至104年│103年6月19日│103年4月25日│││6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46、3914、71│字第2277號│字第2277號│││7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實││、105年度訴字第47││││審││號││││├────┼─────────┼─────────┼─────────┤││判決│105年4月8日│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8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判││、105年度訴字第47││││決││號││││├────┼─────────┼─────────┼─────────┤││判決確│105年6月13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同左)│││字第1966號│字第945號(編號2│││││至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5、6、7│14)│2、11、12、16、17│││、8、9、10、15)││)│├──────┼─────────┼─────────┼─────────┤│犯罪日期│⒈103年4月24日、│103年6月27日│⒉103年4月25日、│││⒋103年4月27日、││⒒103年6月13日、│││⒌103年4月28日、││⒓103年6月15日、│││⒍103年4月30日、││⒗103年7月1日、│││⒎103年5月2日、││⒘103年7月2日。│││⒏103年5月4日、│││││⒐103年5月5日、│││││⒑103年5月6日、│││││⒖103年6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7號│字第2277號│字第227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10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決確│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同左)│└──────┴─────────┴─────────┴─────────┘┌──────┬─────────┬─────────┬─────────┐│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1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6、7)│2)│3)│├──────┼─────────┼─────────┼─────────┤│犯罪日期│⒈103年8月29日、│103年9月1日│103年9月21日│││⒌104年2月20日、│││││⒍104年2月27日、│││││⒎104年3月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06、3725、39│字第3706、3725、39│字第3706、3725、39│││25、7095號、105年│25、7095號、105年│25、7095號、105年│││度偵字第743號│度偵字第743號│度偵字第743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實├────┼─────────┼─────────┼─────────┤│審│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508號(編號7│││││至11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4)││├──────┼─────────┼─────────┼─────────┤│犯罪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7月2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06、3725、39│字第3706、3725、39││││25、7095號、105年│25、7095號、105年││││度偵字第743號│度偵字第743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實├────┼─────────┼─────────┼─────────┤│審│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日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同左)│(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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