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90號聲請人 吳菊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煥梅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聲請對相對人劉煥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相對人劉煥梅於105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監護宣告程序已因相對人死亡而無從進行,揆諸前引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