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告 顏斌山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檢送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鑑定圖、補充鑑定圖一後,是否更正訴之聲明?

二、系爭鑑定書所附鑑定圖說明欄內同時載有「69年地籍圖位置」、「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經界線」;所稱「69年地籍圖」與「重測前地籍圖(即69年重測後地籍圖)」,是否係指同一地籍圖?

三、系爭鑑定書四、(四)2.所載「……實地主張以……」等語,係指何人實地主張?系爭鑑定書四、(四)3.所載「……主張以……」等語,則係指何人主張?

四、民國81年3月1日地籍調查界址標示補正處理記錄表製作之緣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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