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字第36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騰坤民國00年0月0日生(已歿)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六年度審交易字第九六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鄔騰坤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54號),嗣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62號),茲因被告死亡,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足稽(簡字卷第11至12頁),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