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巫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