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衛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2號

聲 請 人  巫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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