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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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