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澤 (原姓名 陳衍睿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三、被告陳慶澤於108年4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