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華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05元,及其中新臺幣21,473元,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3,756元,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