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容 上列聲請人之消債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張淑蓉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淑容」。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鳳山民事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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