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萬7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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