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15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以穢語辱罵執行勤務之公務員,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及其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方法、犯罪所生危害,併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426號被告丙○○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萬里鄉雙興村大坪5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丙○○因遭他人申告,為司法機關偵查而傳喚到案,心有不滿,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許,飲酒後前往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之司法大樓,見入口處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之法警甲○○著制服站哨,執行勤務中,竟對其辱罵三字經,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經甲○○口頭制止無效,乃報警而查獲。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被告丙○○之自白,證人甲○○之警詢證詞,錄音光碟及譯文。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國雄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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