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32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非訟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先中 、 黄大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原本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