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5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謝明華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華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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