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抗告人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 陳炯榮江廂羚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張玉芬所為裁定均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對原審民國103年7月30日及8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12月27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惟相關駁回理由之論述未盡詳實,而有所不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撤銷;又本院於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聲明不服命其補正之裁定,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賴武志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