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翁金禪沈永卿 之繼承人相對人 沈依璟 即沈永卿之繼承人相對人 沈怡君 即沈永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沈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沈永卿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沈裕益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7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原債務人沈永卿及債務人沈裕益於111年7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7月25日。詎到期後經提示付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又原債務人沈永卿於113年2月6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由翁金禪、沈依璟、沈怡君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原債務人沈永卿之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4月18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沈裕益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沈裕益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雲檜86492.72全部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第一層第二層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426嘉義市○○街00號嘉義市○○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59.3459.34118.68電梯樓梯間3.81平方公尺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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