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0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承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承恩自民國101年10月中旬起至102年1月4日間(聲請意旨誤載為101年11月間起,應予更正),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居處,連接網際網路後以向「2HOME打造桃花源論壇」(http://www.2home.com.tw/bbs/)申請之帳號「DAVID88」登入該網站,沈承恩明知其無確定貨源且無交貨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有附表所示之培養土或植物樹種可供販售,並貼附自行從網路下載之樹種照片,致附表所示 李乃樞 等人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允諾購買,而以網頁留言或電子郵件方式同沈承恩聯繫,並依沈承恩之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錢至沈承恩所有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嗣因李乃樞等7人匯款後遲未收到貨品,向沈承恩查詢時,沈承恩屢以車輛故障及作業不及等託詞搪塞,避不出面,復未退還款項,渠等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沈承恩固坦承其有上網下載照片並刊登出售樹種訊息之事實,並供稱:伊於101年11月19日開始於網路張貼販賣低價樹種訊息,於101年12中旬知無法出貨後,將錯就錯持續接受不特定人訂貨及匯款等語,惟辯稱伊係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保哥」之人代售樹種,因「保哥」未出貨,才沒有貨給被害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各項不實銷售訊息,使如附
表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允諾購買並完成匯款乙情,經證人即被害人李乃樞、 吳龍祥王銘錄林敏郎 、吳 享璟鄒希美林文信 於警詢陳述在卷,並有被告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李乃樞之玉山網路銀行ATM轉帳記錄查詢、被害人吳龍祥之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王銘祿 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 李敏郎 之華南商業銀行即時交易明細查詢、被害人無享璟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被害人鄒希美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林文信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2HOME打造桃花源論壇」網頁及被害人電子信箱之列印頁面在卷可佐,而被害人李乃樞於101年10月中旬即得見被告刊登之訊息,並於同年月18日完成匯款,顯見被告刊登不實訊息之時點應早於其警詢供稱之「101年11月19日」,應堪認定。
㈡被告未親見、確認樹種,即自行於網路下載所刊登之樹種照
片,復未真正持有該等樹種,業據其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顯見被告於刊登交易訊息前,對自己並無確定貨源及供貨能力乙情非要無所悉。而被告辯稱係「保哥」代售樹種,依交易常情,被告為確保供貨順利,理應熟悉「保哥」其人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被告竟迄未能提供可得特定「保哥」真實資料,則是否確有「保哥」其人,已非無疑。再者,被告供稱其售價明顯低於售價,係因「保哥」說地有租約問題而想盡快賣出,又稱「保哥」說地的產權有問題而猶豫出貨等語(見偵卷第12頁),其供述不一,且土地產權與有無樹種可出售之間並無必然關聯性,則是否有「保哥」此人存在,更屬有疑。加以被告出售之樹種並非罕見,即便被告無法自「保哥」處取得貨品,自可向其他商家購入以交貨履約,惟被告持續接單卻未曾向本件任一被害人交貨或退款,更將收取之貨款用罄、避不見面,益見被告全無履約之意,是觀被告之行動經緯,綜合上情判斷,顯見被告初於
101年10月中旬在網路刊登前述售貨訊息並接受買受人訂購時,已明知其無供貨意願及能力,難謂自始無詐欺之之不法意圖,本件顯非單純之民事糾紛,被告前揭辯解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無足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10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有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透過網路傳達販賣產品之不實訊息,詐欺多名被害人,破壞網路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並衡酌被告於偵查中屢稱已向被害人賠償並達成和解云云(見偵卷第21、31及39頁),經本院詢及被害人李乃樞等7人,均稱未獲被告交付貨品或退還款項,亦均未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後未能徹底反省悔悟,猶為飾詞佯稱,且迄未賠償被害人分文,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生活狀況小康,復衡酌各該被害人所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各所示之刑(即被害人損害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量處拘役30日、5,000元以上至未滿1萬元者量處有期徒刑2月、1萬元以上者量處有期徒刑3月)。末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在101年10月至102年1月間,且犯罪手法類似,及被害人7人遭詐騙金額共計8萬4,200元等情,爰就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50條條文,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而刑法第50條僅係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同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無庸與其他行為人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比較而應單獨比較。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項次│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間│佯稱販售物品(刊登之│遭詐騙金額│所犯罪名及所科處刑│││││不實訊息內容)│(新臺幣)│度│├──┼────┼───────┼──────────┼─────┼─────────┤│1│李乃樞│101年10月18日│25公斤裝黑沙花土(「│3,0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11時2分許│『25公斤裝黑砂、花土││,處拘役叁拾日,如│││││』有需要小量的版友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迎洽詢」)││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1月24日│日本青檜(「日本青檜│3,0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5時54分許│3顆每顆約150~160││,處拘役叁拾日,如│││││公分高,1顆3500含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喔!」││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1月29日│櫻花5棵(「樹葡萄約│1萬1,5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16時50分許│180公分直徑10公分粗││,處有期徒刑叁月,│││││價格2500;櫻花約17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分直徑15公分價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00,有含運費了」)│││├──┼────┼───────┼──────────┼─────┼─────────┤│2│吳龍祥│101年12月3日│樹葡萄2棵(「樹葡萄│5,0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15時10分許│約180公分直徑10公分││,處有期徒刑貳月,│││││粗價格2500;櫻花約17││如易科罰金,以新臺│││││0公分直徑15公分價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00,有含運費了」)│││├──┼────┼───────┼──────────┼─────┼─────────┤│3│王銘錄│101年12月14日│樹葡萄2棵、富士櫻1棵│7,1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某時許│棵(「樹葡萄約180公││,處有期徒刑貳月,│││││分直徑10公分粗價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2500;櫻花約170公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直徑15公分價格2300,│││││││有含運費了」)│││││├───────┼──────────┼─────┼─────────┤│││102年1月2日│富士櫻1棵(同上)│2,5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某時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林敏郎│101年12月21日│樹葡萄2棵(同上)│5,0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14時14分許│││,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吳享璟 │101年12月26日│樹葡萄4棵、富士櫻2│1萬4,6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8時5分許│棵(「樹葡萄約180公││,處有期徒刑叁月,│││││分直徑10公分粗價格2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00;櫻花約170公分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徑15公分價格2300,有│││││││含運費了」)│││├──┼────┼───────┼──────────┼─────┼─────────┤│6│鄒希美│101年12月26日│樹葡萄2棵、富士櫻6棵│2萬5,0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某時許│、茄苳樹2棵、荔枝樹││,處有期徒刑叁月,│││││1棵(「樹葡萄約18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分直徑10公分粗價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00;櫻花約170公分│││││││直徑15公分價格2300│││││││,有含運費了」)│││├──┼────┼───────┼──────────┼─────┼─────────┤│7│林文信│102年1月4日│樹葡萄3棵(「葡萄約│7,500元│沈承恩犯詐欺取財罪││││某時許│180公分直徑10公分粗││,處有期徒刑貳月,│││││價格2500;櫻花約17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公分直徑15公分價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00,有含運費了」)││││││││││└──┴────┴───────┴──────────┴─────┴─────────┘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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