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2874號),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下:
原判決當主文欄關於「銀元貳萬元即」等字之記載,應予刪除;
又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
後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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