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