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佐壽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佐壽與 林文海 係妻舅關係,惟因細故屢有勃谿,兩人於民國101年5月13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段○○○巷○○弄○號右前方池塘工寮外沙發處又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木棍毆打林文海,致林文海受有臉之挫傷、胸壁挫傷及前臂挫傷等傷害。經林文海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文海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