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饒祥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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