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國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國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清煌
楊慧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