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永輝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藥事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藥品,經隨機抽樣4包檢驗結果均含JWH-018成分,而JWH-018具類似大麻之迷幻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該等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9005709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藥品,既非違禁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藥品(K2Blue菸草,含JWH-018成分)│11包│├──┼──────────────────┼─────┤│2│郵件包裹│1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