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6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上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財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正本於99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母親 陳蘇秋霞 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9年
1月17日,因係星期日之例假日,順延1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9年1月18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9年1月2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人具名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提起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