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受刑人江永慶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08.01.13」,應更正為「108.11.13」。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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