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0號上訴人 林煌雄 即原告
林娟如 林建宏 林慶隆 林智勇 林玉緣 被上訴人 莊財貴 即被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6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